(2019-10-27 09:34:54)
| 分类: 吉祥思语 |
辩证:别业、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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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在《优婆塞戒经》,佛说过“或有说言:子修善法,父作不善,因子修善,令父不堕三恶道者,是义不然!何以故?身、口、意业,各别异故。若父丧已堕饿鬼中,子为追福,当知即得;若生天中,都不思念人中之物。何以故?天上成就胜妙宝故。若入地狱,身受苦恼,不暇思念,是故不得。畜生、人中,亦复如是。若谓饿鬼何缘独得?以其本有爱贪悭吝,故堕饿鬼,既为饿鬼,常悔本过,思念欲得,是故得之。”果师兄,你说的沾福理论跟这段话有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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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观点:你能粘贴这段经文来问,就知道你是新读者,因为这是至少三年到五年前就论述清楚的问题。本不想重复写作,但鉴于老博客很多博文,被新浪清除,故我略作解释。
(1)、《优经》所言,是追福与祭祀财物同论,非独论追福。何以为证?经云,不思念人中之物,此即为证。既云思物,又言追福,追物追福岂同乎?既非纯论追福,杂有祭祀之理,岂能与追福理论类比?
(2)、《优经》说子为父善,令父不堕,其义不然。经作此说,又何能证之,子为追福,必纯属子修善焉?譬如《地藏经》《大灌顶神咒经》《无常经》均言,取亡人遗产财物为修追福,福力自动超升亡人。《优经》所谓纯因子所修善,岂能释之?一言蔽之,子修子善不取父母财物,是一理,子修其善取父母财物,又一理也。
(3)、《优经》说子善父不得,乃论别业。然眷属一家,多有共业,非别业之理可明。何以证知《优经》该段所论乃别业?经云(父子)身口意业,各别异故,以此为证可知。故佛说法,必无彼此抵牾,何以故?先明前提故。凡人看经,不看前提,以为彼此抵牾者,自不明理也!别业各修各得,彼此不沾福,是理论状态,然理论状态在现实中几乎难以找到。譬如物理学讲纯粹真空,理论上存在,但现实中制造不出来。理论上的“纯粹别业”,在现实中不存在,也复如是。现实都在共业中,众生都是各自修福,具缘眷属皆共沾福。如《地藏经》眷属沾福七分之一;《大灌顶神咒经》亦说眷属沾福七分之一。又《心地观经》说国主与民沾福七分之二,又《华严经》说国主于民沾福六分之一。岂虚妄哉?由此可知,共业有一论,别业有一论,彼此不混淆,各随一说而已。汝既引《优经》为据,当知此处佛明言前提乃别业也,前提既明,不与我引诸经抵牾。何来矛盾?
(4)、《优经》说为亡者修追福,天畜人中地狱不得,唯饿鬼得。而《大灌顶神咒经》说:若以亡者严身之具。堂宇室宅园林浴池以施三宝。此福最多功德力强。可得拔彼地狱之殃。以是因缘便得解脱。忧苦之患长得度脱。往生十方诸佛净土。请问:《优经》说堕地狱不得福,《灌顶经》不但说拔彼地狱恶报,还能往生净土。二说明显不同,何以故?因《灌顶经》取亡人遗产修福故。由此可见,地狱得不得,并不一定,只要是亡人遗产所修之福,地狱道尚且可得,还有何道不可得?为何亡人财物修福,其力最胜?因财属亡人故,故其财修福,福亦属亡人。不劳回向,不劳咒愿,自动归属亡人。《优经》不言财物权属,不言子女共业沾福,特说别业之理,自然与此不同。
仁者当深入参悟别业、共业之理,本文一切疑问自然通达无碍。此二业之理不明,便永远抵牾。
我简说如上,若详论之,还可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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