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3 11:26:02)
| 分类: 吉祥思语 |
回复贤佳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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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扬师兄邮件:师兄,对于《日藏经》中的“僧”,看您的意思是把僧解释为一个出家人。“僧”是僧伽的意思吧。昔日不是也有少康大师布施小孩、印光大师布施乞丐的故事吗。我带着疑惑通过邮箱请教了龙泉寺的贤佳法师,他是这样回复的。回复:经中说“供养僧”,是指供养十方僧,比丘私自偏情给居士,所以犯盗罪。而通常供养寺院僧团或出家者个人的食物,可以适当给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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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观点:(1)、我并未把僧当作单个出家人,僧之本义为僧嘎,有和合众义。但是出家人将僧物转施俗人的行为,是由具体的出家人执行的,不可能每一个行为都是僧众的集体行为。
(2)、无论僧是单数义还是复数义,无论僧众财物是否被僧人私用,无论如是行为是否盗窃僧物,将他人供僧财物转施俗人,已经改变了既定之福田,已经违犯了《四分律》:许此处乃与彼处,皆犯罪也。这是不需要讨论的。
(3)、无论僧是单数义还是复数义,无论僧众财物是否被僧人私用,无论如是行为是否盗窃僧物,将他人供僧财物转施俗人,而且是将已经承诺用于僧田的财物改变用途于俗田,这已经违犯妄语戒,按照藏传来说,这已经违犯誓言或者违背三昧耶。这也是不需要讨论的。
(4)、《大乘大方等日藏经》云: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舍施华果,种种饮食,比丘得已,回施于我,我得便食。彼业因缘,于地狱中,经无量劫。释义:经典原文称,“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这其实已经说明,别人的信心和发心是供僧,不是供养白衣。而僧人将别人供养自己的财物转施俗人,等于将别人信心所期的福田改了,这才是问题本质。而且,《日藏经》本身不是讲解戒律的经典,经中只是讲解“僧物不可俗用”,至于是否此等行为在《日藏经》定性为偷盗,本经并无此义。
(5)、《日藏经》云:其有在家诸俗人,不应辄食施僧食。宁以利刀自屠脍,身体皮膜而自啖,其有在家诸俗人,不应受取僧杂食。宁以自身投于彼,满室大火猛焰中,其有在家俗人辈,不应坐卧僧床席。其实:这几句经文说得很明白了,管你僧人是不是盗窃僧众的集体财物,只要是僧之财物,俗人使用了,就会有极重恶报,这是不需要争议的。僧人转施僧众公共财物,你受用也恶报,僧人盗窃僧众财物转施俗人,俗人也恶报。
(6)、综上所述,无论僧人是否将僧众财物盗窃然后施舍俗人,无论僧众和僧人二者的概念是否存在单数和复数的差异,这都并不改变《日藏经》俗人受用僧物堕地狱的圣言量,也不改变《四分律》所谓“许此与彼”之改变施主福田必然犯罪的圣言量,更不改变先有承诺施主福田后又挪用改变福田以及因此而违反妄语戒的事实。因此,贤佳法师的解释,并不能推翻《日藏经》之俗人受用僧物的恶果之圣言量,也不能推翻《四分律》改变福田是犯罪的圣言量,更不能改变先有承诺而后挪用违背契约必然属于大妄语的定性。
(7)、哪位祖师曾用财物施舍俗人,这是具体事件的具体行为,但事件本身不能高于真理。具体僧人的行仪,不能取代佛陀拟定的制度。正如某位僧人曾经吃肉,但不能因此证明佛制许可吃肉。不能因事而废理。
(8)、因果的精密细微之处,不可以大而化之。
(9)、个人认为,伽蓝理财,做到分毫财物都专款专用,做到分毫财物都不妄语违背之前承诺施主的用途,不犯这种大妄语,是正确的。因为因果不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也是不需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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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路上
果师兄,巫山那篇博文啥时候接着写啊!
今天 12:09回复(0)
果师兄,请问已经接受了僧施之物该如何处理
35分钟前回复(0)
真航居士
果师兄,怎么诡异的先知那篇看不到呢
10秒前回复(0)